第十三条 受许人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后三个月内,按照“开封锦绣堂工艺品”之装修风格和要求,完成其店面装修,并书面通知特许方派员验核。
第十四条 受许人购买“开封锦绣堂工艺品”专用或指定原材料、设备等,特许人将以优惠的价格保障供给。
第十五条 受许人可随时向特许人提出有关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合理援助要求,特许人不得任意推诿,但所涉差旅费及相关费均由用受许人支付。
第十六条 特许人将以各种方式在全国或区域市场作品牌宣传,为受许人招来更多的消费对象,以利受许人获取更多的营业利润。
第六章 受许人义务
第十七条 受许人必须在当地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,大力扩张“开封锦绣堂工艺品”的品牌影响力,并积极参与特许人所举办或制定的宣传活动及方案。
第十八条 区域性广告及其他各种宣传活动之经费支出由受许人承担,有关广告、宣传活动及宣传品所需的批核手续由受许人办理。
第十九条 协议有效期内及中止协议后,受许人承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“开封锦绣堂工艺品”之
品牌形象;在协议有效期内,保证不加盟其他任何一家生产工艺品企业的
品牌经营,并保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,不得另开“开封锦绣堂工艺品”其他分店。
第二十条 受许人应于每月初前五日内,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报表及相关管理报告,以利特许人适时、及时向受许人提供相关咨询,共同商讨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。受许人必须使用特许体系统一的记账方式,接受并采纳特许者规定的各种记录方式;接受特许者对其销售收入情况的抽查。
第七章 特许人职责
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适当之培训或辅导,作为经营“开封锦绣堂工艺品”具之条件,以保持“开封锦绣堂工艺品”应具备的高质量水准。培训地点、时间由特许人决定,培训计划及内容由双方共同协商,培训费用按受许方规模确定是否由受许人支付(见附件),相关差旅费用由受许人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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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[记者]:王珏
日期:2006-10-27
出自:国际广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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