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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为受许人制定的各种宣传方案,须在实施前先将有关情况通知受许人,以便受许人作好相关准备,并积极响应。
第二十三条 一切有关“开封锦绣堂工艺品”之品牌形象的宣传品,均由特许人定出标准形象设计或报经特许人许可后方可实施。
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品牌形象的提升促成受许人良好的经营业绩,特许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到受许人经营场所实地检查、督促相关工作情况。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用由受许人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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