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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中对媒介的性质进行了分析,也对媒介的实质利润点进行了阐述,简单说:分配比率并不重要,要想获取利润,必须把注重销售,按照能者多劳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。具体的相关提议如下:
分配比率
1、原始合同的分配比率为6:4。即项目主体单位(创世广告公司)占60%,制作单位(天启)占40%,招商以及业务拓展为创世广告公司,这个比率相对公平。
但是忽略了一点,即销售的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。现在提出:分配比率为5:3:2,这样一个新的分配方式,解释为:创世广告公司占利润分配的50%,天启占30%,剩余20%为业务个人所得,(创世广告公司授权的业务人员)。
2:分析:网站和DM的业务范围相对很大,尤其是DM具有一定的时间要求,做为业务拓展的压力全在创世,并且DM的客户主体为散户,次外,项目本身也不可能具备聘请专职的业务人员。所以初始的分配原则就忽略了这一因素。不利于各方和项目本身。
3:关于20%的业务提成:为个人所得。这属于一种销售的奖励机制。这20%的所得是体现在个人,任何经授权的业务人员,上至项目经理,下至一般员工都享有这一权利。次外,这一20%的客户为个人客户,以后的发生的一切业务都属于本人,即使客户主动找媒介的情况。但也需负责收集企业信息,等工作内容。
这一方法解决2个问题,1是业务的拓展积极性。2是解决企业信息和日常接洽等工作。
4:关于授权:业务的范围应由项目经理进行分配规划。而不是一拨人去某个公司轮番攻关。此外注重个人的关系优势,熟人好办事的优势要体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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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作者:渔霜 更多文章讨论"82CITY城市咨询传播媒体运作策划"或分享相关话题,请到讨论区发布
- 策划文案网 作者[记者]:渔霜 日期:2006-06-18 15:01论坛投稿
